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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伍拉萨克所总结的Actio的六种依次变窄的含义,温德沙伊德认为,只有最后一种含义,被用于指称我们说请求权时所要指称的东西。
司法系统近年来也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保障民生的规章制度,如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3月发出的《关于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把保障和改善民生贯彻到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每一个环节,要求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涵,只有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业之中,才能得到更深层次的理解。
由此通过司法这一法律实施的最后渠道,给予公民权利以最强有力的维护,进而最大程度地保障民生。(三)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民生话语 建立一种和谐有序的生活世界,是千百年来中国人民的政治理想,更是从1840年以来饱受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落后挨打之苦的先辈们渴求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美好愿望。实现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我们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历代的统治者、思想家,即使把民之地位抬的再高,实际上仍然是建立在一种皇权统治的前提基础上的。[41]郑杭生:《改革开放三十年:社会发展理论和社会转型理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洋务派、维新派、革命派纷纷提出自己的救国方略。也即是说,法治的实践性品格,要求法治对于转型期中国的民生难题做出自己的贡献。第二,发展规划法对其他宏观调控法起着协调、引导、监督作用。
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和程序性等诸多特征,使得其不仅仅是落实政策的一种工具或手段。第三,增强发展规划法和发展规划政策耦合中的动态配合。法律明文规定各级规划一经制定,相关职能部门应自觉遵照规划要求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提出的指标和任务,如出现需要调整的情形,也必须依法定变更程序和方式有序进行,防止任意盲目调整而影响规划的执行。(二)提高公众参与度是维护发展规划公定力的根本措施 对于事关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未来健康发展的规划和规划行为,其公定力的来源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
发展规划政策的平衡协调性使得规划目标变成各市场主体的内在意志和自觉行动,既保证了全民参与性,又有利于规划的执行。发展规划政策作为一国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从其阶级性来分析,是执政党、国家或政府对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政治控制或阶级统治的工具或手段。
在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进程中,如何提高人民群众在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的参与度,是至关重要的。[17]在《规划纲要》的多数篇章中进一步规定了相应的约束性指标和公共服务领域的任务,明确本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公共服务领域的任务,是政府对人民群众的承诺。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进程中,应当着手进行规划体制改革,推进规划法治建设,进一步完善与拓展政策与法律相耦合的形式。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省(区、市)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
它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为提高规划编制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应尽快出台《规划编制条例》,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编制规划。我国《宪法》第15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规划政策是平衡与协调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各市场主体之间利益诉求的产物。
【作者简介】 徐孟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
但在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目标及其贯彻实施,不仅依赖发展规划法的保障,还需要通过适时的调整使规划不断地适应现实情况的变化。发展规划法能强化规划的法律约束力,保证规划实施的严肃性、连贯性,保障规划管理职权有效行使。
发展规划法是否有效遏制了不执行或违反规划的行为,也需要通过规划最终目标的实现来印证。[7]经济、社会发展有规划,这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之一。同时,它们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如前文所言,《规划纲要》既具有政策性,又具有法律约束性,是法与政策的耦合。发展规划政策尤其要发挥其协调性和灵活性作用,同时要尊重发展规划法所确定的规划主体的权力和程序规则,运用法律责任制度,保障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三级三类规划的有效执行与实现。在我国《发展规划法》还未正式出台的情况下,发展规划政策起了很大的作用。
因为只让公众积极参与对规划编制和实施,才能使公众了解和理解发展规划由来及真实内容,使他们能够自觉自愿地协助与支持政府规划行为,从根本上保证规划公定力。[10] 编制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在我国已有60年的历史。
究其原因还是对违反规划行为进行问责缺乏法律依据或者问责机制不健全。法与政策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灵活的政策调整可能忽略了法律规定的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
{5}张守文主编:《经济法》,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因此,发展规划法和发展规划政策都要从整个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经济的总体效益出发,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和产业,确保发展规划作用的充分发挥。
要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必须建立健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制度、财政制度和金融监管与调控制度、价格制度等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发展规划法是否实现了预设的法律效果,要通过规划目标是否实现来检验。[3]计划和规划在英语或法语中是同一个词(plan或programme),是指人们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对未来的行动所作的设想和部署。[4]有学者认为,规划既是对未来行动结果(目标)的预期,也是对实现其结果的行动的预先安排,还是针对目标达成的行动过程中不断趋近目标的所有努力。
[26]徐孟洲:《论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经济法耦合》,载《法学家》1996年第2期。要举全国之力,集全民之智,实现未来五年宏伟发展蓝图。
由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和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政策,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出台的反映和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和智慧的国家政策。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在其长期执政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稳定成熟的大政方针与政策,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指导和促进作用。
第四,《规划纲要》是实现发展规划法和发展规划政策耦合的最佳表现形式。我国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彻底排斥和取消计划的企图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编制和实施规划是政府的重要工作,应当纳入依法行政轨道。要处理好宏观调控中的所存在的这些协调关系,就必须推进规划体制改革,加快规划法制建设,在总结我国实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60年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借鉴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美国《充分就业和平衡增长法》、英国《财政稳定法》、欧盟《增长与稳定公约》等立法经验,加快制定一部包括确认我国发展规划管理体制和发展规划管理权限,确定发展规划体系和规划方式,确定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为主要内容,与财政、金融、价格和就业等实体法相衔接的《发展规划法》,改变目前仍然循惯例从事规划活动的局面,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法治化。当务之急,应当依据《宪法》和《立法法》颁布一部专门的《发展规划法》,明确该法的适用范围,划清其与发展规划政策的界限,改善发展规划政策什么都管的错综复杂的局面。
党的发展规划政策通过人大和政府转换为国家和政府的政策。从总体上看,这些发展规划政策具有科学预测性。
同时,一些地方为了发展的需要,规划编制也成了重点公关的对象。所以在加强人大监督、政协监督、上级政府或专门机关监督、内部监督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和舆论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
规划法制 我国每一财政年度都要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每五年要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各级政府以此指导全社会经济与社会的发展。[11]郝铁川:《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有法律约束力吗?》,载《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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